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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1.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的资格。经纪业务满3年。
2.业务规则
1)以自己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设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以自己名义在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4)融资融券,专款专券专用
5)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
6)融资的,还款;融券的,还券
7)融资融券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8)融资融券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
3.债权担保
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逐日计算比例,多可提,少要补。
4.权益处理
作担保证券权益归客户所有,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
5.监督管理
1)交易所监督。前端检查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资金划转进行监督
3)商业银行监督
4)证券公司每日收市后向交易所报告
5)监管部门监督
前端检查包括:申报席位是否属于具有融资融券资格券商、申报证券是否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否为信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余额是否足够、是否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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