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币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
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统一印制、发行、兑换、收回、销毁等工作。
(3)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1)任何人不得以拒收、印售代币券等方式否认人民币在中国境内的法币地位,否则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人民币,或是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是故意毁损人民币、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等,均为违法行为。
①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